这是一个讲人权的时代,但有些罪犯真的不配讲人权,因为他们针对儿童下手,素媛案的真实情况远比电影更加恶劣,甚至可以说是世间罕见,凶手手段之残忍,心理之变态,足以让任何人都恨不得将其手刃。
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,相信没必要描述,你只需要知道一个不配称为“人”的生物,性侵小女孩,并且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伤害,被抓之后,对自己所做之事毫无愧疚之意,最让人不解,他居然只判了12年有期徒刑,很快就要释放出来了。
他的长相近期也被公开了,得到了韩国民众,甚至关心这个事的中国民众一至支持,当然也有一些担心这是侵犯罪犯人权的人在反对。其实,韩国并不是第一个这么做的人,在最讲人权的美国,对于此类罪犯可是没讲什么人权。
在美国,有一道著名的反性侵法律叫《梅根法案》,这是全球第个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法律,可以说这些性犯罪者只要坐实了,一生都无处遁形,走到哪里,别人都知道这是一有强奸前科的罪犯。
具体规定:任何性侵罪犯在获释或是期满出狱后,必须在居住的当地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、住址、驾照号码、体貌特征等;此外,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,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广而告之,以示警醒。
这条法案的通过跟一个叫梅根的7岁小姑娘有很大关系。1994年7月的一天,在美国新泽西州小镇汉密尔顿,7岁的梅根·坎卡被邻居杰瑟·蒂曼得科斯哄骗到他的家中,然后对其实施了性侵,事后用皮带将其勒死。
紧接着,杰瑟·蒂曼得科斯将小姑娘的尸体放到自己卡车中,准备抛弃,结果在过程中兽欲大发,又对尸体进行了性侵,最后他将小姑娘的尸体放入一个木头玩具中,扔到附件一个公园内。
这不是杰瑟·蒂曼得科斯第一次做案,他曾经有过两次性侵儿童的前科。出狱之后,他搬到了汉密尔顿镇,而当地执法机关完全不知道他的曾经犯罪情况,更不用说与他朝夕相处的小梅根父母们。
这个案件曝光后,7岁小梅根的遭遇轰动全美,美国人民开始反思,要如何针对这些性侵罪犯。而小梅根的父母则到处奔走呼吁,并强力推动新泽西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,强制要求性侵者登记个人信息、州政府建立跟踪数据库、当有性侵前科者搬入社区时要及时通知社区、对于重复多次性侵者予以终身监禁等。
这条法律出台之后,为了纪念7岁小梅根,这条法律被命名为“梅根法”。随后,克林顿政府也于1996年5月批准联邦层级的“梅根法”,要求将这一做法推广至全国。 如今,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“梅根法”。
尽管这部法律如今也存在很多问题,但给有性犯罪前科的人起到了很大震慑作用,也让他的周边邻居有了防范。所以,公开性罪犯的长相和资料,在素媛案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二十多年,还存在问应不应该吗?
我们对一个人,哪怕是犯了一般错的人,讲人权,讲道理,讲宽容,这都是文明世界里应该做的事。但是对于还觉得自己生活在丛林里的“生物”,不讲原则,没有底线,来讲人权、道理、宽容,对他来说是搞笑,对我们来说是讽刺。
如何看待美国护工用多种手段残杀37名病人并称自己是为了帮病人解脱?
我们在社会生活的人,都有一种善良的心态,比如看到老人和孩子,我们会主动的进行礼让,同情那些生活比较困顿的人。这是一个人最起码的同情心,每一个人对于生命都是很尊重的,所以人会有一种相互包容的感觉,相互尊重对方的生命,这才是正常的人,当然有一些极其卑劣的人,他们眼里生命是没有价值的,不值得珍惜。
今天我看到一个消息,美国俄亥俄州政府发表一个值得庆幸的消息,说的是当地监狱发生一起斗殴的事件,有一名犯人被打伤,之后治疗无效死亡,我之所以不同情这个人是因为,他杀人不眨眼。这个犯人曾经是引起世界的轰动,他担任护工10年,竟然亲手杀死37名医院的病人,最后被判无期徒刑。
那是1987年的事情,当时人们都记住一个名字唐纳德.哈维,他就是我上面说的杀人狂魔。这个人杀人之后在法庭上面依旧辩解自己的罪行,他自己说的是【我觉得我做的是正确的。我让他们解脱了……我是在帮他们。】如此冷血的话,给我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,真是一个罪恶深重的人。
唐纳德.哈维能够说出自己是帮助病人解脱,其实是一种恶意的辩解,他所作的事情根本不是解脱病人,而是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,或者说是发泄自己的工作之后的情绪,这点当时的一些心理学家和研究犯罪的人,都作出过相应的评价,他们的意见几乎是统一的,这个人是心理扭曲的杀人狂。
我觉得这件事情里面唐纳德.哈维扮演的角色,比较符合美国社会上一些极端个人的心理,他们在美国这样的政治体制中被边缘化,所以这些人会拿一些无辜的人做出靶子,美国有很多这样的极端杀人事件,几乎年年都会发生,所以唐纳德.哈维就是美国这些人中的一个代表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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